索 引 号:766247592/2015-0002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 键 词:国企,国有,企业,产权管理 | |
文 号:郑国资〔2015〕135号 | 成文日期:2015-06-18 | 发布日期:2015-06-1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市属各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产权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有序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子公司的产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以及《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国资文〔2015〕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权登记
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和《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市属国有企业应规范做好产权登记相关工作。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子公司,应当对产权登记相关事项逐级上报、审核,报郑州市国资委进行产权登记。
(二)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子公司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逐级上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子公司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逐级上报、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三)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由出资各方分别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2.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3.企业名称改变的;
4.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5.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6.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7.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3.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二、关于国有产(股)权转让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子公司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股)权进行有偿转让及拟增资扩股的事项,应报郑州市国资委批准。
(二)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子公司整体转让的或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出资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国有净资产评估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须逐级上报郑州市国资委,由郑州市国资委报请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涉及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事项,由企业逐级上报郑州市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
(四)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涉及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事项,按照郑州市有关改制政策执行。
三、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以及《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规范开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进行所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须由划入、划出方分别报郑州市国资委批准;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报郑州市国资委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与其他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之间进行无偿划转的,市属国有企业应上报郑州市国资委批准。
(二)国有全资企业(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
(三)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至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企业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司制改制。
四、关于企业实物资产处置
(一)市属国有企业的实物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郑州市国资委批准后,依法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市属国有企业报废资产的处置,经郑州市国资委批准后,由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管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国资〔2010〕79号)执行。
五、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
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六、关于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修订2004年)、《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资文〔2004〕46号)等文件规定,各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加强对须评估事项的管理工作,规范做好资产评估相关工作,认真履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市属国有企业发生如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有关评估机构的选聘应按规定执行: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上市公司以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如下经济行为,经郑州市国资委批准,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1.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股权比例。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三)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提出申请,报郑州市国资委核准。
(四)经郑州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提出申请,报郑州市国资委备案。
(五)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原则上需组织专家评审。
七、关于国有企业解散清算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市属国有企业的解散清算事项由郑州市国资委报请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属国有企业的各级子企业、子公司发生需由出资人决议的解散清算事项时,应上报郑州市国资委。
八、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担保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郑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国资﹝2008﹞156号)文件规定,规范做好企业对外担保工作。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子公司之间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应报郑州市国资委批准。
(二)市属国有企业不得为自然人、非法人单位及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
(三)未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为市属参股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九、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属国有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进行大额捐赠,与关联方交易以及申请破产等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规范进行。
十、关于完善产权管理制度
(一)市属各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国有产权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本通知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产权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决策流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郑州市国资委将切实加强产权管理培训,进一步规范产权管理工作。
(二)市属国有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产权管理工作,确定产权管理工作机构,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子公司的产权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对年度内发生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国有产(股)权转让、实物资产处置、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对外担保和年度审计等信息进行汇总,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子公司的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产权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下年度4月底前上报郑州市国资委。
(三)郑州市国资委将针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产权管理事项进行通报、追责。
(四)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