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5134/2015-0003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社区,经费,管理办法 | |
文 号:管政〔2015〕78号 | 成文日期:2015-06-13 | 发布日期:2015-06-1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管城回族区社区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13日
管城回族区社区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经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经费使用效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及四项基础制度建设的总要求,区委、区政府全面深入推进商都历史文化区建设和全域城镇化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社区经费保障,提高社区建设水平,实现更好的服务群众总目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城乡社区经费是指国家、省、市及区政府拨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项资金;乡镇、街道办事处筹措的用于保障城乡社区工作正常进行,城乡社区事业健康发展的各项经费。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城乡社区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乡社区经费管理应当坚持收支独立、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乡镇列支的农村社区经费管理和使用,按乡镇政府规定执行,但应当接受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对社区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社区经费收支范围
第七条 社区经费来源。
1.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社区建设项目奖补资金;
2.区本级拨付的社区建设日常经费;
3.乡镇、街道办事处用于社区建设所需资金;
4.上级文件要求应匹配的社区建设经费。
第八条 社区经费支出。
1.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退养社区居委会主任生活补贴、社区无固定收入人员五险支出;
2.一类(星级)社区达标、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奖补支出;
3.购买社区服务和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以及社区人员培训等专项支出;
4.用于围绕社区政务、便民、文体、党建等开展的一系列项目支出。
第三章 社区经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列支的社区建设资金设立社区财务专账,实行专款专用。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建设专项经费、社区居委会成员劳动报酬及相关经费纳入社区财务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出台相关社区经费管理办法,若需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城乡社区经费进行资金匹配的,应同时列入社区财务专账进行管理。
第四章 社区经费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预算内安排的社区经费,其使用分别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级以上部门奖补、匹配资金由区社区建设服务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报送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社区财务专账。
第十三条 区财政预算的专项社区建设经费,其使用参照以下流程: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社区具体情况提出申报;
2.区社区建设服务局审核;
3.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区政府审批;
5.区财政局拨付。
拟申请使用社区建设专项经费资金的社区,应当向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项目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方案;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社区申报的建设项目以及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社区建设服务局提交;区社区建设服务局对单位报送的社区建设项目及方案研究后,提出是否同意上报的意见,将同意上报的建设项目报告及方案报送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依照区政府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审批。
第五章 社区经费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区社区建设服务局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的社区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于虚报、冒领专项资金,造成资金流失的,依法协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社区经费资金按申报用途实施于项目建设,指导社区将专项经费应用到社区建设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规定以外的支出项目。
第十八条 建立备案制度。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项目完成后,应对社区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做出总结,向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报送,并报区社区建设服务局备案;
2.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应对全区社区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作出总结,并报区政府、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社区经费审计。
社区经费应当接受审计。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协调区审计部门完成对各单位社区经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年度内采取抽查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社区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社区建设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