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七区政府投资小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66454757/2015-0002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二七区法制办关 键 词:投资
文    号:二七政文〔2015〕53号成文日期:2015-06-20发布日期:2015-06-2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七区政府投资小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七区政府投资小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0日        

 

二七区政府投资小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建设,依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小额项目,是指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市政、道路和桥涵、水利防洪、环保、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抢险工程等小额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投资额超过5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拆分或变相拆分为若干个小项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第四条  各项目单位负责对政府投资小额项目的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条  由区审计局牵头,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察组,负责对政府投资小额项目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项目单位代表区政府行使对政府投资小额项目的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小额项目的集中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

(一)政府投资小额项目的建设计划需提出合理的投资预算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二)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小额项目计划,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三)负责政府投资小额项目的施工报建、签订合同、质量监督登记、施工许可证登记等施工准备工作。

(四)负责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按项目推进的进度及时申报资金拨付计划。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内部审计。

(六)组织小项目工程建设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七)按照基建财务管理的要求,做好小项目资金管理的财务核算和工程款的结算工作。

(八)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整理、归档,并将内部审计结果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

(九)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负责交付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和相关信息反馈工作。

(十)施工企业必须在二七区零星工程协议采购项目中标企业名单中选取。

第七条  项目的监督

(一)凡上年度有组织实施小额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于次年年初将上年度组织实施已完工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整理汇总上报区审计部门,并于单位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总个数及金额,以及每个项目的具体施工情况及结算金额。

(二)每年定期由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察组对上年度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已完工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进行分批次联合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小额建设项目总数的20%。联合抽查时将完整的工程档案和工程现场结合,必要时将对工程施工内容进行详细复审。经过复审的项目与建设单位审减额误差率大于5%以上的,多计部分应核减工程造价,多支付的工程款应退还,对涉及违规、违法问题的建设单位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三)对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工程质量,采取有奖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属实的,相关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书面答复。

第八条  责任追究

由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察组对已完工的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分批次联合抽查中若发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套取政府资金,瞒报、虚报工程量及价格,将对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区财政或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改正,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三年内不得委托其在二七区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建议其主管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区审计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0日印发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