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66219073/2015-00049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安全生产 | |
| 文 号:管安委办〔2015〕32号 | 成文日期:2015-06-17 | 发布日期:2015-06-26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区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纪律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管办文〔2015〕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不断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安全生产重要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及时、准确掌握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保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事故报告的主体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区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均是事故报告的主体。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所属行业(领域)、所管辖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以电话等最快捷的方法报告,事故单位应当在1个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通过网络、传真报送后,需电话确认。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的方式
事故报告可采用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报送的,需电话确认。
五、事故续报
要在事故快报的基础上,按照事故报告内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要素不完整、事故情况不清晰的进行跟踪调度,尽快续报。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后,要尽快跟踪调度发生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性质、生产规模和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人员情况、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及时按要求进行续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每日上午8:30、下午2:30前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故抢险结束。领导对事故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指示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六、事故终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区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转入后期处置阶段时,要将时间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善后处理情况、完善防范措施及建议等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
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或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因此造成决策失误、重大经济损失、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纪律法律责任。
2015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