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5134/2015-0003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中小企业,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 | |
文 号:管政〔2015〕80号 | 成文日期:2015-06-24 | 发布日期:2015-06-30 |
体 裁:意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支持和推动我区优质中小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的重要意义
“新三板”市场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新三板”市场具有准入门槛低、企业挂牌成本小、融资方式多等优势,推动我区中小企业到“新三板”市场挂牌,对于破解中小企业“三难一贵”融资难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变潜在税源为现实优质税源,增加财政收入;推动全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区实体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企业“新三板”挂牌培育机制
(一)明确工作机构
促进企业“新三板”挂牌工作的区级主管部门为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财政局。
(二)设立“新三板”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企业在我区注册,并在我区进行税收登记;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2年以上记录;
3.具有一定规模,公司净资产原则上要求500万元以上,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作规范,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三板”挂牌的各项要求。
(三)设立“新三板”后备企业的工作要求
1.制订挂牌工作的初步计划,确定专人负责挂牌工作;
2.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3.选择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挂牌辅导;
4.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挂牌做好基础工作;
5.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挂牌辅导、辅导验收,以及向证券监管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改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挂牌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报送省、市有关部门及我区备案。
三、奖励标准
自2015年1月起,区级“新三板”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取得主办券商出具的内部审核报告,成功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80万元。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推进企业“新三板”挂牌工作
(一)建立企业挂牌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进一步明确目标,完善计划,有力实施。加强规范化管理,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把企业“新三板”挂牌工作落到实处。
(二)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对被列为挂牌培育对象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鼓励证券类中介机构开展挂牌培训服务;通过挂牌推介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企业“新三板”挂牌工作激励机制
对重视、支持挂牌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一)挂牌后备企业必须按照我区整体要求开展工作。对不配合管理工作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规定的所有条款。
(二)列入区“新三板”挂牌后备的企业可优先入选郑州市“新三板”后备企业资源库。
(三)本意见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