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955/2015-00134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职业培训,机构,安全检查 | |
文 号:上人社〔2015〕72号 | 成文日期:2015-07-13 | 发布日期:2015-07-1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鲁山县“5.25”特大火灾事故及我市“6.25”较大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全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三查三保”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上安委〔2015〕6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安全大检查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把安全生产“三查三保”活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和实施步骤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安全大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断然措施,做到彻查彻改、除患务尽,要着眼查漏洞、补短板,狠抓整改,消除盲区,不留死角,避免各类生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职业培训机构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宋继宾
副组长 陈全胜
成 员 王立中 白小杰 张晓彬 张 勇
三、检查时间和范围
自即日起对全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治理安全隐患。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巡查,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四、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督促培训机构遵守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台账并实施动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有效开展。突出排查整治人员密集的校舍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督促职业培训机构加大安全投入,抓好安全管理。查处取缔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培训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无照培训活动的行为。
五、检查的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职业培训机构自查阶段。7月10日—7月31日,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由职业培训机构主要领导担任自查工作负责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生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做到不漏一处,不漏一人,不留死角。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阶段督促整改阶段。8月1日—8月31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职业培训机构自查基础上,指导督促职业培训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重点督办,要明确整改责任人,限定整改时间,并对整改落实情况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效果。
第三阶段健全机制阶段。9月1日—9月15日前,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完善安全措施,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建立治理安全隐患和防范安全事故常态化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充分认识开展职业培训机构安全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安全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要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部署,治理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
(二)认真落实,务求实效。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围绕检查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并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职业培训机构负责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布置本校的安全检查工作,亲自指挥排查安全隐患,亲自抓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整改落实,确保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稳定。
(三)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针对薄弱环节,结合实际问题,对培训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应对安全事故的必备常识和避险技能。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位,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常态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把职业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纳入督导评估体系,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