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492/2015-0004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上街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集中供养 | |
文 号:上政办〔2015〕42号 | 成文日期:2015-07-16 | 发布日期:2015-07-1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街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政府集中供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5日
上街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
政府集中供养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关心关怀,根据《郑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扶助办法》(郑人口〔2013〕36号)、《中共上街区委 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街区2015年度“四个十”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上文〔2015〕2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为重点,创新工作模式,拓宽供养渠道,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实际情况和不同需求,加快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解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养老的后顾之忧,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健全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计划生育养老服务体系,对于自愿入住上街区敬老院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置入住区敬老院,并给予经济补助。通过政府集中供养的方式,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幸福指数,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靠、老有所乐、老有善终,为构建和谐上街提供有力支持。
三、补助对象
具有上街区户籍的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年满50—5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本人完全丧失生活能力,并自愿入住上街区敬老院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
(二)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自愿入住上街区敬老院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
四、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上街区敬老院
(二)补贴标准:对自愿入住上街区敬老院的,介护型补贴标准为2000元/月,介助型补贴标准为1500元/月,自理型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实际入住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入住费用补贴,如遇上街区敬老院收费标准调整,补贴标准按上街区敬老院调整的相同浮动比例进行调整,入住区敬老院后,不再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五、资金投入
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入住上街区敬老院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补贴对象户籍所在地的镇、办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负担。
六、入住原则
遵循“入住自愿、逐级上报、区级审批”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
七、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入住上街区敬老院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入住上街区敬老院的组织服务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基本数据库,做好宣传及服务对象的身份确认工作,做好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支付工作。
各镇办: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入住上街区敬老院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协助区卫计委做好宣传及服务对象的身份确认工作,做好本级配套资金的支付工作。
八、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为区级过渡性措施,在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相关养老政策,以上级政策为准。若本办法养老标准高于上级相关政策标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低于上级相关政策标准的,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标准执行;上级政策未涉及本办法内容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符合条件入住上街区敬老院的对象,其享受国家的特扶资金、退休金、低保金、医疗保险、农村责任田、集体福利等待遇不变。本方案规定的养老优惠待遇与区政府其他部门出资的养老服务项目不重叠享受。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