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水务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索 引 号:005306922/2015-0007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水务局关 键 词:通知公告
文    号:登水字〔2015〕88号成文日期:2015-07-17发布日期:2015-07-1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水务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局直各科室、站、所、二级机构各单位、工程各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水利部、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工程质量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登封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7]339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408号)、《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豫水质监[2009]14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豫水质监[2011]6号)、《河南省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豫水建[2012]46号)等有关规定。

    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登封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质监站的监督检查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管理工作。

三、质量监督范围及监督对象

 全市辖区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纳入政府质量监督范围。除由郑州市及以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监督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由登封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负责监督。监督对象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及个人。

登封市水务局作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已组建项目法人的,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为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没有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务局主管业务科室(站、所)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单位日常管理工作,水务局主管班子成员履行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质监站的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监站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检查、控制和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工程质量。

四、质量监督程序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之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项目开工建设备案手续。

2、水利工程项目在监督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报送质监站进行确认;

3、工程建设期间质监站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规定,采用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对质量监督中发的现问题,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质监站下发的通知内容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4、工程完成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法人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合同)工程验收等。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质监站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质监站核定,未经核定,不得通过法人验收。工程历次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质监站,质监站派员列席验收会议,并对整个工程验收过程实行监督。

    5、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完成验收工作后应及时申请政府验收(竣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质监站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五、实行质量通报制度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站报告登封市水务局(项目主管部门),水务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抄送省水利厅计入河南省水利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信用不良行为档案。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接受、不配合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监督的;

2、工程存在问题不按期落实整改的;

3、质量不合格,拒检或不配合的责任主体;

4、擅自修改施工图或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掩盖质量缺陷;

5、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6、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后续施工;未对涉及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取样;

7、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水利行业规程规范、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合同要求,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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