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00525232X/2015-00195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格执法
发布机构:郑州市物价局关 键 词:价格,执法,价格执法
文    号:郑价检处〔2015〕16号成文日期:2015-07-07发布日期:2015-07-20
体    裁:决定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东区营业部

地址:略

本机关依法于201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的手机销售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证,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在售卖华为P7、酷派、三星等品牌手机的柜台内摆放标有“送十倍话费  6-20m宽带”字样的促销标价签,标价签上对此标注的实际含义无其他文字性的书面解释。你单位在上述期间共计销售标有上述促销标价签的手机37部,共计营业额82241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违法证据有:《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销售明细表》及促销标价签等。

本机关于2015年4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价检告〔2015〕12号),你单位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申辩书》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50000元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物价局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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