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2014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755号)批准我县征收郑庵镇刘巧村集体土地32.6926公顷(其中耕地31.5931公顷),作为中牟县2014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牟县2014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郑庵镇刘巧村。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郑庵镇刘巧村集体土地32.6926,共计32.692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时间为:2015年 7月20日至 2015年8月 20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5年 7月20 日
C201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