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财务上会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737407952/2015-0005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政务,通知,通知公告
文    号:上中办〔2015〕62号成文日期:2015-07-20发布日期:2015-07-3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财务上会规定》的通知

 一、上会范围:

单次工程类支出5万元以上,日常性支出2万元以上。

二、程序:

(一)决策以及概算

1.由分管领导牵头就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项目概算进行调研。

2.经调研可行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向分管副书记汇报项目情况。

3.由分管副书记分别向主任、书记汇报项目情况。

4.分管副书记通知分管领导拟定议题,经分管副书记签字后,交党政办。

5.书记办公会研究重大事项时,原则上提前与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会议。

6.决策事项原则上由党政办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7.召开决策会议,必须保证出席会议的有决策权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书记、主任必参加)。

8.召开书记办公会时,由分管副书记提出待议项目(党政办主任宣布议题的次序,分管副书记按照次序对议题进行陈述)。

9.出席会议的人员都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逐个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10.事项应当进行投票决定。赞同票超过半数的,方可通过。

11.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12.决策作出后,责任部门要制定决策实施方案,负责分解任务,并明确落实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按照要求完成任务,不得推诿和拖延。

13.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14.财政所依据会议纪要、书记办公会议题、发票进行报销或者进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决算

    工程类支出决算后送审第三方审核,审核结果上书记办公会;日常性支出超预算10%部分上书记办公会。

(三)工程验收

    由纪委牵头对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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