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7407952/2015-0005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政务,通知,通知公告 | |
文 号:上中办〔2015〕62号 | 成文日期:2015-07-20 | 发布日期:2015-07-3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上会范围:
单次工程类支出5万元以上,日常性支出2万元以上。
二、程序:
(一)决策以及概算
1.由分管领导牵头就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项目概算进行调研。
2.经调研可行的事项由分管领导向分管副书记汇报项目情况。
3.由分管副书记分别向主任、书记汇报项目情况。
4.分管副书记通知分管领导拟定议题,经分管副书记签字后,交党政办。
5.书记办公会研究重大事项时,原则上提前与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会议。
6.决策事项原则上由党政办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7.召开决策会议,必须保证出席会议的有决策权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书记、主任必参加)。
8.召开书记办公会时,由分管副书记提出待议项目(党政办主任宣布议题的次序,分管副书记按照次序对议题进行陈述)。
9.出席会议的人员都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逐个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10.事项应当进行投票决定。赞同票超过半数的,方可通过。
11.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12.决策作出后,责任部门要制定决策实施方案,负责分解任务,并明确落实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按照要求完成任务,不得推诿和拖延。
13.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14.财政所依据会议纪要、书记办公会议题、发票进行报销或者进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决算
工程类支出决算后送审第三方审核,审核结果上书记办公会;日常性支出超预算10%部分上书记办公会。
(三)工程验收
由纪委牵头对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