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93428407/2015-0038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关 键 词:密集场所|民办非企 | |
文 号:豫民文〔2015〕220号 | 成文日期:2015-08-10 | 发布日期:2015-08-1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对人员密集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复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民管办:
平顶山市鲁山县“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非常深刻,痛定思痛,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认真贯彻上级对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要求,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对人员密集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复核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5〕220号)要求,现将对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人员密集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复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人员密集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以下五类(简称“五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民办教育类,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职业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民办卫生类,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民办养老机构类,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
(四)民办文化类:图书馆阅览室,展览馆、博物馆等;
(五)民办体育类:体育馆、俱乐部、比赛场所(馆)等。
二、复查内容
(一)登记档案。按照国务院2011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人员密集场所“五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档案文件是否齐全、合法,特别是是否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法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实地查验。对“五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有场所变更的,要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进行现场查验。主要查验所变更的场所是否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证明或消防许可文件相符。对所变更场所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证明材料或许可文件不相符的,要求其限期补正;对限期内不能补正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复核查处
一是对在这次登记复核中没有取得消防安全许可文件以及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五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合执法,依法依规要求其限期整改。二是对限期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依据业务主管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撤销登记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三是对这次复核中登记合格和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的“五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执法机关利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大力宣传,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时间要求
复核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2015年9月15日。
请各县(市)、区于2015年9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复核结果,同时报送电子版至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电子邮箱。省、市民政部门将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登记复核工作。一是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积极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进行集中检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工作格局。二是要把这次对“五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核工作作为“三查三保”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载体,精心组织,严格执法,把工作做扎实、做细致、做到位,圆满完成登记复核任务。
联系人:曹钦峰
联系电话: 0371-67977472
电子邮箱: hnzzmgb@163.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26号伊河大厦708室
邮政编码: 450007
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