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

索 引 号:005252338/2015-00134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市场主体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键 词:工商
文    号:郑工商〔2015〕27号成文日期:2015-08-11发布日期:2015-08-11
体    裁:意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

郑工商[2015]27号

为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态势,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现就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创业便利化,大力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大力支持设立各类众创空间。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综合体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发展生态,实现集聚发展。

二是改革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等。优化“互联网+”等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支持创业创新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

三是扩宽经营场所资源。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

四是推行集中登记。众创空间运营者可以指定众创空间内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主体,可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其住所申办登记。

五是简化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登记流程。遵循市场主体依法自愿原则,对申请材料以形式审查为主,一般不要求全体股东到场办理,不要求当事股东亲自办理,为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创新主体提供登记便利。

六是对众创空间内的创业创新主体登记申请提供“直通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手续齐全马上办、手续不全指导办、特殊项目跟踪办、紧急事项延时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在各级注册登记窗口提倡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午间不间断服务、节假日值班服务、免费代办服务,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积极探索在众创空间开展电子营业执照试点。

七是建立统一便利的工作流程。完善服务措施,对因申请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需要开具合规证明的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支持其加快融资发展。

八是大力支持自主创新。积极引导众创空间和创业创新主体实施商标战略,增强商标注册意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加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办案效能,依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

九是建立与众创空间的双向联络员机制。为入驻的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等全方位创业服务。综合利用行政指导手段,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协作,鼓励和引导创业创新主体采用科学、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创新生产技术、提高工艺水准,提升产品及有关服务质量。

十是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在以河南保税物流中心为核心区域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园区以及政府布局发展的新郑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航空一类口岸、铁路一类口岸、邮政口岸等区域从事E贸易的电子商务企业积极提供“一址多照”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发展适合自身商品特点的网上交易模式,指导大型流通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利用知名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网店,用“互联网 外贸”推动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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