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州市司法局党委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2717/2015-0004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司法局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郑司党〔2015〕32号成文日期:2015-07-29发布日期:2015-08-18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中共郑州市司法局党委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司党〔2015〕32号

 

中共郑州市司法局党委印发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

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党委:

现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郑州市司法局委员会

                                                                                                                                     2015 年7月29日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郑州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郑发〔2014〕27号)精神,结合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1.认清重要意义。“两个责任”,厘清了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定位和职责分工,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保障,对于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格局,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把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和市纪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促进党委(总支、支部)和纪委真正把落实(两个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良好的党风政风警风促进郑州市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3.明确总体目标。各级党委(总支、支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风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总支、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二、党委主体责任

(一)党委(总支)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26项)

各级党委(总支、支部)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2)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动责任落实。

2.健全工作机制

(3)改革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能,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机制、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惩教结合的责任考核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机制,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贯通、各司其职、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抓好工作落实。

(5)监督检查和指导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落实情况。

(6)适时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3.选好用好干部

(7)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局系统干部建设规划等规定。

(8)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9)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坚决纠正“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机制。

4、深化宣传教育

(10)认真落实“四会一课”廉政教育制度,充分利用中心组理论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廉政教育培训等教育手段,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的宣传教育。

(11)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崇廉尚廉氛围。

5.加强作风建设

(12)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艰苦奋斗和调查研究之风,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13)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20条规定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14)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作风教育,引导和推动领导班子为民务实清廉。

6.坚决纠风治乱

(15)严格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不断完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16)认真解决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17)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7.支持查办案件

(18)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19)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20)加强对纪委查办案件的指导、监督,对查办不力、处理不到位的案件要及时纠正。

8.推动源头治理

(21)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选人用人、财务管理、招投标、物资采购等重要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22)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推动权力规范运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9.强化监督制约

(23)加强党内监督,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开展述职述廉。

(24)坚持抓早抓小,对广大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谈话提醒、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10.搞好检查考核

(25)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两个责任”的检查考核,党委班子成员带队且全程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听取考核情况汇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6)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会同组织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17项)

各级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坚持牵头抓总

(1)坚决执行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主持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审核签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2)准确把握廉政建设状况,积极主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做到“四个亲自”,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对重要案件亲自过问、督办,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帮助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4)坚持民生为本,认真落实信访举报五项工作机制,带头接访,主动下访,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2.强化组织推动

(5)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市委、省市纪委、省司法厅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及时进行部署和安排。

(6)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总支、支部会),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专题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的会议和活动。

3.加强廉政教育

(7)坚持“四会一课”廉政教育制度,运用好“清风茶社”廉政教育平台,通过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8)支持和重视廉政文化建设,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亲自讲廉政党课。

4、抓好监督检查

(9)带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末位或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5.落实监管责任

(10)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的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

(11)落实“一岗双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

6.做好示范引领

(12)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13)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20条规定以及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14)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搞特权,带头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布个人行使权力清单,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7.支持“三转”工作

(15)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退出议事协调机构,纪委书记不兼职和分管与党风廉政建设无关的临时性业务工作,保障纪检监察机关突出主业。

(16)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纪必究,支持和保障纪委依纪依法办案。

(17)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三)其他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12项)

各级党委(总支)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

(1)协助党委及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积极贯彻落实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2)根据工作分工,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3)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带入到分管工作中,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持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频共振、融合推进。

(4)主动听取分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强化工作指导

(5)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本级党委(总支、支部)的决策部署,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6)积极参加对分管部门和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3.加强日常监管

(7)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认真履职尽责。

(8)对分管范围内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发现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并向党委报告,支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4.自觉接受监督

(9)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20条意见、市委市政府20条规定。

(10)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

(11)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12)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三、纪委监督责任

局系统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1.突出纪律检查

(1)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

(2)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市局(本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2.加强组织协调

(3)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郑州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4)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制定规划、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推动任务落实。

(5)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

3.严肃查办案件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7)加强对下一级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8)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4.强化执纪监督

(9)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20条规定情况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0)深入推进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

(11)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案件,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5.深化教育预防

(12)落实“四会一课”廉政教育制度,加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教育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

(13)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查处,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6.搞好分析研判

(14)定期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局党委和上级党委报告。

(15)纪委负责同志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7.严格追究问责

(16)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

(17)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保障制度

1.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以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专题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落实领导干部监管责任、支持和保障案件查办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等党风廉政主体责任10件事为抓手,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建立台帐、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要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推动党委(总支、支部)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全面落实。

2.“两个责任”签字背书制度。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和纪委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审查本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并签名,作为上级党委对下一级党委(总支、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3.“两个责任”年度双报告制度。实行党委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总支、支部)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结合报告情况,每年适时听取有关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实行纪委监督责任双报告制度,各级纪委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4.党委民主生活会监督制度。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党委(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的监督。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下级党委(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监督是否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否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班子成员廉政点评;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廉洁自律方面是否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民主生活会召开后,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应在一周内将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记录、解决的问题、整改措施等报上级纪委。

5.主体责任述责述廉和评议制度。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履职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现场质询和测评,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每年述责述廉不少于1次。各级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纪委委员审阅和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议和政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完善测评办法,扩大群众参与度,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6.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各级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把廉政谈话作为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地方和单位,由上级纪委负责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听取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7. “两个责任”专项巡察制度。专项巡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情况,突出短、平、快的特点,简化工作程序,创新方式方法,科学调配力量,注重实际效果,通过小分队、多批次、高频率、快节奏等方式,重点巡察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以及党风政风、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一案双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同时,一并调查和追究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由下至上逐级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党委和纪委相关领导责任。

9.案件报告和通报曝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案件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双月通报曝光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责任追究季报表及典型案例报上级纪委。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在双月月底集中通报,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向社会传递和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五、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情形

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2)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的;

(3)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致使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6)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7)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8)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预案件查处工作的;

(9)不配合和支持巡视(巡察)工作,对巡视(巡察)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

(10)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党委(总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况。

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者严重腐败问题的;

(2)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党委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3)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或者有案不查、徇私包庇,致使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查办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力,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

(6)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形。

2.责任追究方式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视班子问责和个人问责两种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

(1)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整顿等;

(2)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3.责任追究程序

(1)线索上报:发现的党委(总支、支部)、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同级或者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按级报批: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3)组织实施: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责任追究方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给予调整整顿、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督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督机关、任免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追责结果运用

(1)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组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3)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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