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荥阳市餐饮服务单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737412448/2015-00063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专项整治
发布机构: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食品,专项整治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8-18发布日期:2015-08-1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开展荥阳市餐饮服务单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豫食药监办食流〔2015〕60号)要求,决定开展荥阳市餐饮服务单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通过对我市餐饮服务单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要将专项检查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机结合起来,督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餐饮服务单位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行为,提升含铝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其制成食品的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主管副局长组长,餐饮监管一、二、三科科长为副组长,餐饮监管一、二、三科执法人员为成员的“荥阳市餐饮服务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科室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分头实施、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工作时间

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底。

四、检查重点

(一)重点单位

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加工经营馒头、花卷、包子、焙烤食品等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重点检查行为

是否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加工制作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是否按照“五专”管理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三)重点抽检品种

要加强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的监督抽检工作,抽检数量不得低于5批次,检测项目仅限于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要求相关科室务必于2015年8月27日(下周四)上午12点前完成抽样,由局办公室安排将样品送至市局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抽检中要求严格按照程序与文书要求进行抽样;市局负责统一集中对样品进行检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方案

要将组织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与我局开展的食品市场大清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好工作方案,加强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强化监管,加大打击力度  

要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者的监管,加大监督频次,增加抽检数量。对抽检结果应按照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研判。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广泛宣传,注重社会共治

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融入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中,充分调动群众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引导餐饮服务单位用相同功能的其他食品添加剂如无铝泡打粉、酵母、无铝复合膨松剂等替代含铝添加剂,尽量减少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请各科室于2015年9月17日前将相关科室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报送至内勤科汇总,内勤科汇总后报至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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