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5-0026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8-20 | 发布日期:2015-08-2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郑州俱进热电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英磊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410100400000608
组织机构代码:75386647-4
地址: 登封市生态工业园区
一、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5〕134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5〕134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