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旅游局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005252987/2015-0016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郑州市旅游局
  • 关键词:通知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08-24
  • 发布日期:2015-08-2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郑州市旅游局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郑州市旅游局法律顾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4日 

     

    郑州市旅游局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合法性审查,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无执业不良记录;

     (二)从事行政法学等领域的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律师执业满五年;

     (三)熟悉旅游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一经聘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参与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三)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疑难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重大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纠纷;
             (五)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仲裁等,维护旅游局的合法权益;

    (七)对郑州市旅游局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强制及其他重大决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八)办理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旅游局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按照工作安排,可以列席旅游局重大案件合议和有关业务工作讨论会议;

    (四)对旅游局各项工作可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郑州市旅游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以郑州市旅游局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郑州市旅游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七)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郑州市旅游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政策法规处统一负责,确定专人加强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九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应当提前5天通知政策法规处,并提供有关讨论的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第十条  法律顾问每年聘任一次,期满可以续聘。郑州市旅游局按照聘任合同向法律顾问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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