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考勤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737407952/2015-0004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政务,通知,通知公告
文    号:上中办〔2015〕59号成文日期:2015-08-21发布日期:2015-08-3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考勤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考勤内容

     全体工作人员均应参加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二、上下班考勤

1.使用通达OA办公系统签到,要求上午上班8:20前签到完毕,下午上班按实际上班时间签到完毕。未签到视为迟到。

2.下班按照OA办公系统设定时间签到,未签到视为早退。

3.在工作时间内需短时间外出的,原则上先签说明再外出。外出前在OA办公系统登记外出获审批人同意,外出归来后及时进行归来登记,外出未登记视为脱岗。

    三、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本级部门组织的会议和重大活动实行点名制,由督查室负责。

2.不能按时参加的,按请假制度履行手续;对请假有特殊要求的以通知为准。

3.无故不参加的视为旷工

请假制度

 

1.领导班子请假半天及以上须向书记、主任报告,请假一天及以上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签字审批,并报督查室备案。

 科室长等中层干部(社区、村书记、主任)请假1天以内,需主管领导(分包社区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天,书面假条经主管领导(分包社区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小时以内,由科室长(社区、村书记或主任)批准。2小时至1天,书面假条需经科室长(社区、村书记或主任)签字批准。请假2天内,书面假条经科室长(社区、村书记或主任)签字批准后,由分管领导(分包社区领导)审批。请假超过2天,书面假条经科室长(社区、村书记或主任)、分管领导(分包社区领导)批准后,由分管党政办副书记审批。其中副科室长(含社区、村副职)请假超过2天,书面假条经科室长(社区、村书记或主任)、分管领导(分包社区领导)、分管党政办副书记批准后,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2.请假经领导批准后需进行备案,机关人员的假条交督查室备案;社区人员的假条需交督查室、民政科备案。

3.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文件(包括:医生证明,病历)作为病假申请凭证,根据医生建议的休息天数申请病假。公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等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及相关制度执行。

4.班子成员、科室长等中层干部(社区、村书记、主任)及科室、社区、村副职在请假期间离开本区的,向主要领导报告。一般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离开本区的,向分管领导(分包社区领导)报告。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5.请假遵循事前请假原则。原则上禁止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应由请假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者,可由请假人电话请假,获准后委托他人办理。

6.请假后在OA办公系统上进行登记,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在OA办公系统上登记视为脱岗或旷工。

工作日不在岗半天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即视为旷工。 

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制度

    一、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1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包括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者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第一胎除上述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第二胎不享受增加的三个月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哺乳假

孩子一周岁前,上午、下午各有30分钟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期间女职工不安排值班。请假条需注明哺乳具体时间。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条件

(1)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省外可以享受探亲假,省内不再享受探亲假)

2.假期安排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五、具体要求

1.上述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2.干部职工需提前提出休假申请,报督查室审核。按照请假手续获领导同意后,交督查室备案。社区工作人员请假条交督查室、民政科备案。

 

年休假制度

    一、享受年休假标准

1.参加工作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2.参加工作年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3.参加工作年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4.临时人员按在中心路街道办事处的连续工作年限执行。

    二、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况

1.事假年累计20个工作日以上。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4.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

    三、具体要求

1.提前提出休假申请,报督查室审核。按照请假手续获领导同意后,交督查室备案。社区工作人员请假条交督查室、民政科备案。

2.为避免集中年休影响工作,年休假实行计划轮休制。各科室根据具体工作和干部职工意愿统筹安排。

3.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安排一周休假,根据工作安排,在当年适当时间安排补休。

4.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但事假病假超出规定的,取消次年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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