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553165075/2016-00121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组织,机构,职能
文    号:郑政办[2015] 115 号成文日期:2015-09-09发布日期:2015-09-0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 年 9 月 8 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 《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郑发 〔2014 〕 30 号),设立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举办全市性人才交流大会审批职责。  2.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1. 将市公务员局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将市外国专家局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及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服务系统。  (三)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  (五)负责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市职称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六)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七)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措施并实施监督,拟订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及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接收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和接待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的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拟订政府奖励制度,负责政府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四)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六)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 28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会务、文电、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公共服务、督办查办、安全保密、文印等工作;拟定局机关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二)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表彰工作。  (三)调研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性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四)财务处。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 (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信访工作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信访稳定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接待、咨询及有关信访稳定事宜,承办上级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和稳定事宜。  (六)法规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受理国家赔偿请求;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法问题专家咨询工作。  (七)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共就业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民工创业培训、创业后续服务工作;综合协调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劳动就业服务工作;落实国(境)外人员 (不含专家)来郑就业的管理政策,负责港澳台人员来郑就业备案和就业证办理工作;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人力资源规划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和信息规划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引进、选拔、审核、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和中央、省部分驻郑事业 (国有企业)单位人员调配、录 (聘)用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因公出国 (境)人员审查政策,承担市直常驻国 (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 (境)外人员 (不含专家)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国家、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实施;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承担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合同管理、岗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处。综合协调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流动站)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吸引国 (境)内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郑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国 (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承担郑州市高层次专家决策咨询顾问团有关工作;承担专家服务工作。  (十二)职称处。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负责全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会同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负责审核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负责承办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技术职务初聘工作;负责外地进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  (十三)工资福利处。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统一发放工资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核市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实施工作;承担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和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查、比较统计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和职务变动等人员工资确定工作;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工资福利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机关事业离休退休处。按管理权限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手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及生活费标准的调整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待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批工作;承担市直机关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生活费统发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护理费审定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亡故后相关待遇的核准工作;负责管理市直机关老干部活动经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离退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及有关信息工作;参与市际劳务协作;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建设;组织拟订发展家庭服务业相关政策,统筹指导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和相关信息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政策。  (十七)养老保险处。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确认;负责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受理、审核、推进和监督;指导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十八)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市社会保险局失业保险经办工作。  (十九)医疗保险处。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并对其进行资格审定、监督检查和年审;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指导市社会保险局医疗、生育保险经办工作。  (二十)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并负责资格审查;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审核确定职业康复费、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指导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经办工作。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承担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会同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劳动保障监察处。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四)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设立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设立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管理;负责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负责局系统业务办理流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局系统办事大厅管理。  (二十五)培训与监督处。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工作;指导郑州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惩戒、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初步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处分;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二十六)郑州市公务员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政策;贯彻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设置和市直行政机关职位审核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事宜;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负责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的人选;管理市级本级行政奖励基金,负责公务员表彰奖励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有关工作;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办理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内设公务员职位管理处、录用交流处、考核奖励处,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  (二十七)郑州市外国专家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来郑工作的外国专家;编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负责相关国际交流和合作事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和成果评估、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出国 (境)培训工作,拟订全市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 " 友谊奖 " 的推荐和报批工作、" 商都友谊奖 " 评选表彰工作及对外国专家的其他奖励事宜;承担郑州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内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专家和项目管理处、出国培训管理处,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  (二十八)郑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郑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拟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牵头做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的指导、协调、落实和督查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专项经费;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内设安置处、综合处,机构规格均为副科级。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215 名。其中:局长 1 名,专职副书记 1 名,副局长 4 名,纪委书记 1 名,郑州市公务员局局长、郑州市外国专家局局长、郑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 1 名 (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42 名 (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总职业指导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各 1 名,公务员局副局长 2 名,外国专家局副局长 1 名,公务员局和外国专家局 6个内设机构处长各 1 名,军转办副主任 2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3 名 (含军转办 2 个内设机构处长各 1 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 18 名。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 《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履行编制审核程序的规定》(郑文 〔2010 〕 141 号)文件执行。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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