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进行调研和清查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744051265/2015-00038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情况/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上街区行政服务中心关 键 词:民生服务,清查,调研,不必要证明
文    号:上审改办〔2015〕13号成文日期:2015-09-10发布日期:2015-09-1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对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进行调研和清查活动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和“三严三实”活动,切实提高为民服务的效率、质量和水平,根据市审改办工作要求,区政府决定对我区民生服务事项中存在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的证明等问题进行调研和清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各单位对本单位民生服务事项中存在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的证明等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中请列明民生服务事项名称、繁文缛节的具体表现、不必要的证明的种类,分析繁文缛节、不必要的证明存在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相关措施。

(二)各单位逐一对照《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我妈是我妈”等18类证明》(见附件)中的问题,涉及本单位的,请认真清查,有决定权的要及时整改到位,属于上级规定本单位无决策权的,提出由上级部门修改、完善的建议。

二、工作要求

(一)此次活动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工作、方便群众的指导思想,请有关单位本着实事求是、不回避矛盾、方便工作开展的态度,如实调研、清查和报告。

(二)任务2中清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或是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以融合到任务1形成的调研报告中,不再单独报告。

(三)此次调研、清查活动后,民生服务事项仍存在不必要的证明、繁文缛节的,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者上级有规定而未如实报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在绩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四)医保、社保、统筹办、公证处、车管所等涉及民生服务事项的二级机构,相关工作有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并统一汇总报告。

(五)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开展本单位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的调研和清查工作。

三、报送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2015年9月17日下午18:00前。

(二)报送地点:区审改办。

(三)报送方式:各单位书面报告送区审改办,同时将报告电子版发至区审改办邮箱。

 

附件:《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我妈是我妈”等18类证明》

 

联 系 人:何颂、杨佳、时琳然;

联系电话:56507013;

电子邮箱:sjqwdyw@163.com

 

 

 

 郑州市上街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附 件:

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我妈是我妈”等18类证明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效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薄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和户口薄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13.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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