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个人帐户使用范围调整

索 引 号:K23669941/2015-0018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居民医保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9-21发布日期:2015-09-2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个人帐户使用范围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效率,增强互济性,减轻个人和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登封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近日,登封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通知,扩大城镇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据了解,下列费用可用个人帐户支付:本人及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或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本人住院就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退休人员本人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本人及其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以及牙科疾病治疗发生和医疗费用;本人及指定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食健定号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用品、家用医疗(保健)器材及医用耗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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