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社区服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 索引号:005252661/2015-00100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 关键词:其他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09-23
  • 发布日期:2015-09-2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城市社区服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社区服务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专项经费的最大社会效益,持续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郑办〔2015〕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社区服务专项经费,包括社区基本服务经费和社区服务奖励经费。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社区服务专项经费用于办理社区居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各类民生实事好事。使用范围如下:

        (一)社区服务类。包括满足社区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公益民生设施维修,居民文体活动设施建设等服务类项目,以及针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展关爱、救助、帮扶、帮教等项目。

        (二)社区活动类。包括社区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文化活动、文体娱乐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以及社区各类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活动、传统节庆活动等项目。  

        (三)社区管理类。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项目,开展社区民主管理、社区环境治理以及治安防控、矛盾化解等项目。

        (四)社区居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其它服务类事项。

        

    第三章  资金拨付使用程序

        

        第四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区服务专项经费每年6月底前由郑州市财政局联合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民政局将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到县(市)区级财政。

        第五条  各县(市)区社区服务专项经费每年要足额安排年初预算。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每年3月底前先行拨付各社区部分服务专项经费,确保社区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县(市)区、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得对该项经费挤占、挪用。各社区居委会严禁将该项经费挪作工作性经费。

        第七条  社区服务奖励经费由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采取平时工作考评、组织评议、民主测评等方法,对在社区专项服务经费使用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评分为优秀者,每年给以奖补。具体考评细则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八条  社区服务专项经费具体支出主体是社区,由社区党组织牵头负责、社区居委会报帐审批使用。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服务专项经费按社区进行独立的科目核算。具体使用按照社区“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执行。并通过社区居务公开栏,及时将社区服务专项经费使用的详细情况向全体居民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把社区服务专项经费监管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年度考核的内容。具体监管由监察部门牵头,审计部门配合,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参与。每年组织1次专项检查活动。

        第十条  市级每年安排1次由监察部门牵头,审计部门配合,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参与的专项抽查。 

        第十一条  在市、县(市)区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贪污、挪用、非法占有、克扣专项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

      (三)挤占、滞留、截留专项资金;

      (四)擅自变更资金使用范围,帐目不清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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