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7405256/2015-0027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 关 键 词:通知,科技,科技企业,孵化器 | |
文 号:郑东文〔2015〕119号 | 成文日期:2015-09-23 | 发布日期:2015-09-2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东新区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3日
郑东新区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营造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动全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根据《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4〕114号)、《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郑科〔2014〕46号)、《郑州市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郑政〔2013〕17号)等文件,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单独创建或联合共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及科技企业加速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本办法所指孵化器主要以培育科技服务业、生物医药、互联网 、电子信息(物联网、空间地理信息)等产业为主。
第三条 郑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负责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章 孵化器职能
第四条 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促进企业成长。孵化器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能力。
第五条 孵化器应履行下列职能:
(一)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
(二)帮助在孵企业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
(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
(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提供生活、健康等基本服务;
(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需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郑东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
(二)综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应明确主导产业类型,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场地总面积的2/3以上。
(三)孵化器正式运营且状况良好,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
(四)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80万元,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
(五)孵化器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企业产权明晰。
(二)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产品符合东区产业的发展导向,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三)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五)在孵企业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达到30%以上;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八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一)具有核心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有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三)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超过30%。
(四)高新技术企业。
(五)省级以上研发中心。
(六)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 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认定程序为: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向郑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郑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形成评估意见。
(三)郑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孵化器认定为“郑东新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颁发郑东新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与标牌。
第十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东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孵化器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在孵、毕业企业协议书复印件;
(七)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九)在孵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
(十)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能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已被认定为郑东新区区级孵化器的,支持条件成熟的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支持资金来源
计划财政局每年从区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安排年度预算,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支持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对象
(一)经认定的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经认定的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第十四条 孵化器支持政策
(一)对已获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在孵企业或毕业一年内的辖区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器10万元、5万元奖励。入孵企业达到标准按时毕业并仍落地郑东新区的,每毕业一家给予孵化器2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按照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孵化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资助的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半年以上)为准。
第十五条 在孵企业优惠政策
(一)由孵化器为其提供30平方米经营场地,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区财政分别按实缴租金总额的100%、70%、50%给予补贴(已享受孵化器给予租金优惠政策的在孵企业不在此列)。
(二)为在孵企业提供包含创业、企业管理、财务、法律、项目申报等培训。
(三)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企业贷款额在50-100万元的,按银行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补贴;企业贷款额小于50万元的,按银行实际贷款利息全额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补贴。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区级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郑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对毕业企业颁发统一制作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毕业企业证书》,并建立毕业企业的登记和跟踪制度。
第十八条 各孵化器应按郑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九条 郑东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全区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和动态管理,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核。
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享受东区资金扶持的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东区资金扶持的孵化器、毕业企业,其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应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否则收回享受的各项资金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