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5-0026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9-30 | 发布日期:2015-09-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郑州俱进热电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英磊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410100400000608
组织机构代码: 75386647-4
地址:登封市生态工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5 年 8 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线监控氮氧化物数据(经测算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主要污染物因子氮氧化物排放量763.217吨/年,标准≤475.8吨/年,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0.6倍)年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5〕1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登环听告字〔2015〕6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5〕1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登环听告字〔2015〕6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度应交纳排污费3倍至5倍罚款的规定。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度应交纳排污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上一年度排污量无法计算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年排污量计算。”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叁万叁仟肆佰伍拾叁元整 。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