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2015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告

索 引 号:005303449/2015-00011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土地征收
文    号:登政通〔2015〕8号成文日期:2015-10-29发布日期:2015-10-29
体    裁:通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2015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告

登封市2015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方案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2015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5〕1037号)、《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登封市2015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函》(郑国土资函〔2015〕344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中岳街道办事处花楼村、交河口村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9.6508公顷、园地0.0259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5公顷、未利用地0.1082公顷,共计9.8884公顷(其中耕地9.6508公顷)。现将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的有关内容及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登封市2015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中岳街道办事处花楼村、交河口村。

三、征收土地面积及用途

本批次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中岳街道办事处花楼村农用地6.8397公顷(其中耕地6.7740公顷)、未利用地0.0039公顷;交河口村农用地2.9405公顷(其中耕地2.8768公顷),未利用地0.1043公顷。主要用于工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据实补偿。

五、相关事宜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址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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