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238/2015-00087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 | |
文 号:登煤字〔2015〕85号 | 成文日期:2015-10-31 | 发布日期:2015-10-3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科室(队)、煤管站,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相关煤矿:
进入下半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2起煤与瓦斯突出较大事故,煤矿防治瓦斯及防突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督促煤矿企业及煤矿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及《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要求,根据《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主体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登煤字〔2015〕12号)的内容,按照郑煤电〔2015〕3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全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瓦斯治理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此次检查工作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队)、煤管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瓦斯水害研究中心,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本次检查依托专家团队技术力量,并由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煤业公司瓦斯治理技术骨干,共同组成检查组。依据相关标准,采取查阅材料、图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检查依据及标准
本次检查主要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及《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
三、检查范围
全市批准复工复产及隐患整改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
2015年11月5日至11月20日为市局集中抽查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为落实整改、总结提高阶段。
省属及比照管理矿井由煤矿自查自纠后,上报自查方案和整改报告。
兼并重组、地方主体及单独保留矿井,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自查自纠后,由市局统一组织集中抽检。
五、主要检查内容
(一)企业主体责任履行方面
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及煤矿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突机构,配备专业队伍、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是否有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并经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3、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是否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主体企业是否按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瓦斯防治的专项检查;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是否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对发现的问题是否立即组织解决。
(二)机构职能及岗位职责履行方面
1、地质测量部门是否按要求与相关机构共同编制、及时填绘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对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进行地质预测、验证及定期通报。
2、突出矿井的矿长是否按要求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项研究,检部署防突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是否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3、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三)安全投入及其他方面
1、安全投入:高、突出矿井是否按吨煤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5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防治的不低于60%的标准进行提取;突出矿井是否另提取10/吨专项用于地面煤层气抽采和瓦斯利用。
2、教育培训: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时上岗作业。
3、参数测定:突出矿井采区、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开拓(施工)前的瓦斯参数测定、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延伸或超过50米时的瓦斯参数测定是否按要求进行测定。
4、设计编写:煤矿企业是否根据矿井具体条件设计抽采达标工艺方案;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是否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相关文件是否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工程是否进行验收。
5、抽采达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是否进行抽采达标评判,主要参数及抽采时间是否同时满足要求。
6、投产验收: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是否编写防突专项设计,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进行防突专项设计,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移交生产前,新水平、新采区等是否通过验收。
7、瓦斯检查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由“人、机、环、管”各类因素引起的瓦斯超限,是否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并跟踪落实。
8、煤矿是否按照登煤明电〔2015〕29号文要求进行瓦斯治理的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落实。
六、检查要求
1、以点促面,严格标准。检查工作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查出的隐患煤矿要制定方案,积极整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并挂牌督办。
2、强化责任,严格落实。煤炭主体企业及煤矿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关于抽采达标方面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自查自纠情况按要求跟踪落实。
3、提高认识,严肃纪律。检查组在检查工作中要认真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检查标准;各科室要按照监管范围加强监管,并跟踪督促整改,及时复查销号。
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