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73/2015-0011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大金店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金政文〔2015〕88号 | 成文日期:2015-10-24 | 发布日期:2015-11-0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村、各单位:
为打击瓶装液化气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液化气市场安全运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和重点
1、整治目标:①液化气灌装站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③宾馆、饭店、餐饮等液化气使用单位是否安全规范使用瓶装液化气④严厉打击非法倒罐、非法经营液化气等行为。
2、整治重点:①液化气灌装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超期未检查钢瓶充装,防雷防静电检测情况,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储罐、压力管道检测情况,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是否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倒罐行为,电器线路是否防爆,消防器材配备和保养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存瓶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等。③宾馆、饭店、餐饮等液化气使用单位是否安全规范使用瓶装液化气④严厉打击非法倒罐、非法经营液化气等行为。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成立大金店镇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镇协调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韶亮
副组 长:景东辉 杨建军 孙炎峰
成 员:李颖敏(党政办主任)
蒲俊凯(派出所所长)
王益民(工商所所长)
岳绍峰(安监所所长)
弋振鑫(村镇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镇村建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孙炎峰(兼)。各村、镇直各有关单位应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工作联络。
三、职责分工
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瓶装液化气非法经营场所、“黑气”店(点)、餐饮场所供用气安全隐患等摸底排查以及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举报工作,汇总辖区内“黑气”店(点)和餐饮场所燃气用户摸排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执法和整治,建立查处“黑气”店(点)和送气人员的责任机制和餐饮场所供用气安全管理机制,并督查各相关部门、村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各村负责辖区内“黑气”店(点)和餐饮场所用气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四、全面开展专项治理
(1)摸排、登记。摸排、登记“黑气”店(点)是各村落实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各村应组织人员全面摸排辖区的液化气灌装站、非法液化气经营店(点)和餐饮场所供用气安全隐患,对摸排的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填写摸排情况登记表,并由排查人员和领导签字,上报镇整治协。排查工作要做到全面、具体、不遗漏、不隐瞒,对已摸排的“黑气”店(点)和餐饮场所每个月进行跟踪复查,对尚未受到查处取缔的,要继续登记上报。
(2)查处取缔。镇整治办负责指导、组织、监督辖区“黑气”店(点)和餐饮场所供用气安全隐患查处工作,应及时对村上报、群众举报以及转办的“黑气”信息进行分类,转由安监、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执法。各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情况要及时抄报镇整治办。
(3)加大治安处罚力度。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涉嫌无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并将处理情况或处罚结果及时抄报镇整治办,具有以下三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实施治安处罚: ① 违法当事人有倒充液化石油气行为的(即气瓶通过管道连接或空压机等倒充设备,直接对另外的气瓶进行充装); ② 涉嫌违法物品中,有3个以上(含3个)50kg带气实瓶或10个以上(含10个)15kg带气实瓶的; ③ 违法经营场所的相毗连建筑是住宅,或周边是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或重要公共设施的。安监、工商、公安等办案机关在查处“黑气”过程中,应追根溯源,除对黑气经营者实施处罚外,应追查黑气来源,对涉及燃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提供“黑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治安处罚。
五、防止“黑气”店反复的监管机制
1、建立“黑气”店点档案。对己查处的“黑气”店点,区整治办应及时收集信息,建立“黑气”店档案(含“黑气”店点详细地址、场所情况、当事人情况、违法经营情况、查处情况等),并采取措施对“黑气”店点进行跟踪监控。
2、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黑气”店点所在地应建立属地管理责任机制,明确村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村应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动配合查处取缔辖区的“黑气”店点,并强化安全管理;辖区公安派出所要落实属地治安防火责任制,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查处、上报“黑气”经营情况。
3、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对己查处的“黑气”店点,辖区村和相关部门应采取明查暗访、发动群众举报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跟踪复查,杜绝“黑气”回潮、反复。
4、强化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将防止“黑气”店点反复的监管工作纳入督查内容,对“黑气”店点回潮、反复的,上报镇整治办和监察部门,追究辖区村和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机制
1、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开展日常检查、督查和监管工作,督促燃气企业、餐饮场所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餐饮场所安全隐患。
2、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隐患抄告、停气处置、行政处罚等工作机制,推进专项整治,并通过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网络管理网络平台,组织对餐饮场所使用燃气气瓶进行检查,通过扫描气瓶条码,查验气瓶信息、充装信息和配送信息,规范餐饮场所安全供气管理工作。
3、对排查出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点,建立餐饮场所隐患点整治月报制度。
七、督查工作机制
1、督察内容。(1)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安全监管是否履责、组织摸排登记和查处“黑气”和消除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工作是否到位。(2)对“黑气”店(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3)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效率情况、落实整治措施以及完成整治工作任务情况。(4)对整治办会议议定事项、转办(督办)单以及上级交办(转办)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5)参加专项整治的人员工作作风情况。
2、督查方法。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采取日常抽查与专项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镇督查工作组适时对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整治办工作联系制度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对重点区域、重大案件适实行督办制度。
3、责任追究。对相关单位在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责任不到位、办事拖拉、未能在期限内完成任务的,督查工作组提请上级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和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部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领导和协调,统一行动,促进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展开。
2、强化液化气企业监督检查,完善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供应体系。采取以各企业日常自查为主,各监管部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充装经营、餐饮安全供气服务等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对企业实施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暂扣经营许可证,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对向非法店(点)提供经营性气源危害公共安全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治安处罚。
3、严厉打击非法店(点)。采用以明察和暗访、联合执法行动和各部门日常独立监督执法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综合治理非法店(点)。相关职能部门对排查、举报、回潮的非法店(点)予以坚决查处。各村要认真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摸排、登记辖区的非法店(点),汇总上报镇整治办,不留死角;并要求辖区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库)房、民房出租给非法经营者作为储存、销售瓶装液化气的场所;对已取缔的非法店(点),要跟踪复查,防止回潮。对屡查屡犯的,镇整治办要及时提交辖区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规定,对非法储存、销售、运输液化气的经营者、场所出租者,依法实施治安处罚,消除危险隐患,以遏制非法储存、销售、运输液化气的势头。
4、加强宣传,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要继续组织进小区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并通过举报奖励等措施,发动群众共同打击和抵制非法店(点),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5、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做好信息统计、传递、反馈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指定专人将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于20日向镇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2761003)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镇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