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物罚决字〔2015〕第5号

  • 索引号:005252258/2015-00149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旅游/文物/业务信息/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市文物局
  • 关键词:文物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1-10
  • 发布日期:2015-11-1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物罚决字〔2015〕第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xxxx研究院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机构代码:xxxx

     

           本机关于2015年9月18日对你单位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建设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你单位职工食堂的改建工程,开始于2015年5月份,目前已基本完工。你单位工程为原xxx保留部分改建,你单位对其从内部使用钢结构进行维护加固,并在原结构、外墙高度不变的基础上将其内部局部改建为两层,增加20根钢柱,下挖基础埋深1.2米,用来支承屋架。改建后一层食堂大厅面积468平方米,二层包间面积216平方米;另外该建筑南侧新建了一处一层占地约30.75平方米的简易平房。该建设地点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郑州商代遗址保护范围内,你单位的建设行为未办理相应文物手续,后果较为严重。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郑州银行、交行、工行、农行、建行、郑州市郊农信、郑州市市区联社、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任一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请你单位今后在施工建设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文物手续。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6日告知你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已依法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文物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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