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1221/2015-00001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二七区审计局 | 关 键 词: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1-23 | 发布日期:2015-11-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审计工作规划、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组织领导全区的审计工作。
(二)向区政府、市审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审计法》,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情况,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区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区级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区政府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区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向区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七)对行政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区属单位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八)管理指导全区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九)对全区财政性资金和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为政府提出决策依据。
(十)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