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1432/2015-00001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二七区房屋征收办 | 关 键 词:机构,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1-24 | 发布日期:2015-11-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做好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工作。
三、负责处理拆迁遗留问题和涉及信访户的稳定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报请实施本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
五、负责房屋征收及委托的实施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编制房屋征收计划,拟定补偿方案。
七、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报区政府发布。
八、组织进行房屋征收调查,订立补偿协议。
九、负责组织房屋征收区域内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
十、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一、受区政府委托,负责房屋征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