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645/2015-0014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住房/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公共租赁 |
文 号:郑房〔2015〕129号 | 成文日期:2015-11-20 | 发布日期:2015-11-25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将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入住等环节以及入住后的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包括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物业服务、房屋维修、日常监管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要坚持“市级统筹、区级负责、专业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管理主体、管理内容和管理责任,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规范化。二、工作职责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委托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并同意其成立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组织协调。 (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对运营中心、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运营中心。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1.提前介入并做好房屋交付使用阶段相关工作; 2.负责承租家庭入住和退出时房屋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工作; 3.负责与承租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4.负责房屋租金收缴、催缴、上缴等工作,落实租金收取“一站式服务”; 5.负责完善承租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账,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6.协助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承租家庭资格动态复核,办理承租家庭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续租、退租相关手续; 7.负责受理承租家庭的房屋报修、维修工作; 8.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补贴资金申领、拨付工作; 9.协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 10.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制止擅自转租、转借、调换、空置等行为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规搭建、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行为; 11.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2.定期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13.按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它工作。 (四)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开展物业服务工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它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管养、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工作; 2.负责处置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物业服务的有关投诉; 3.及时发现、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置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的行为; 4.定期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和运营中心报告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工作情况,并接受区住房保障部门和运营中心的监督检查; 5.按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规范 (一)并轨运行与移交管理 1.对已经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摸清底数(包括租金收缴、物业费用补贴等),运营中心负责协调区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项目资料、入住家庭信息、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交接工作。 2.对于后续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待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分配人员信息及分配结果后,由运营中心与承租户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与各小区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3.对于所有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由运营中心负责为承租户办理“住房保障卡”。 (二)租金收支与资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市本级财政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运营中心收取并及时足额纳入财政专户。 2.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保证金收缴后须存入住房保障卡专用账户,不得另立账户和挪作他用。 3.运营中心应于每年年初向财政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运营管理费用和物业补贴资金拨付申请。 (三)房屋交付与验房管理 对于新建的市本级财政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由开发企业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提出交房申请,由运营中心具体负责、区住房保障部门协调配合对房屋进行全面验收。由运营中心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备案后,与开发企业签订交房协议,并建立管理档案。房屋交付使用一年后,由运营中心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出具使用情况说明。 (四)房屋使用与租赁管理 1.运营中心应在管理区域内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站,每100套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或终止、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等工作。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运营中心应将承租家庭名单、配租房屋情况、租金收缴情况等分别报送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3.运营中心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入户检查,每年至少对入住家庭全面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应组织不定期抽查。入户检查时,应由2名以上房管员且佩戴工作证件,被检查承租户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场。检查后应将承租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归入管理档案。 4.运营中心应按季、年向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空置、租金收缴、违规使用、举报查处、退出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工作,创新举措,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密切协同配合。各责任主体单位应接受市住房保障部门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运营中心开展的后期管理工作、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监督考核。各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各项工作。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按照管理责任和管理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对于各区政府(管委)集中建设或回购的三环外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组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各县(市)、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操作实施细则。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