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28666569/2015-00003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二七区信访局 | 关 键 词: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1-25 | 发布日期:2015-11-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负责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区的信访工作;
二、贯彻落实上级信访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分析信访形势,通报信访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督促检查全区的信访工作;
三、代表区委、区政府受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交办和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审结要结果案件;
五、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众集体赴京、到省、去市、来区上访和突发事件;直接查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六、征集群众意见,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供信访信息,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宣传党的政策,对来访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为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八、监督检查涉及群众利益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改革性政策和重大项目进行信访评估,维护群众利益;对重要信访案件实施监督和责任调查,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和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的调查取证,监督复查复核决定的执行;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问题。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