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090/2015-0006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市林业局 | 关 键 词:政务 |
文 号:郑林〔2014〕147号 | 成文日期:2015-11-27 | 发布日期:2015-11-27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郑州市林业局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02号令),进一步完善了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郑州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郑州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郑林〔2012〕126号),按照《郑州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郑政办文〔2014〕15号)要求,予以废止。附件:郑州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2014年11月4日附件:郑州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权限内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郑州市林业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下列各项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会议讲话材料等;(二)本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行政机关针对本机关、本部门的执法人员管理、执法程序细化、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管理事项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程序性的文件。(三)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四)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五)工作规划、计划、要点等;(六)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七)各种应急预案;(八)人事任免通知、表彰或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等;(九)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十一)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和编制的规定;(十二)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十三)本单位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十四)财务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五)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适当、协调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遵循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 (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 (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职能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重要问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媒体公开、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局(委)职责相关的,应当与相关局(委)联合起草、制定并发布,由本局牵头起草的,应当征求有关局(委)的意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文稿在局领导审签前,文件起草部门(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文稿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法制机构在审核期间,需要起草部门(单位)作出说明、提供依据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修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的内容;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或涉及重大问题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起草部门(单位)将规范性文件文稿呈请分管领导审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文。对未经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文稿,不予签发。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通过召开常务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等形式集体审查决定。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单位)在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行政诉讼(复议)、环境、经济、廉政等方面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判断,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并按照评估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超过时限,视为没有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说明一式三份。规范性文件文本必须是原件,制定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及对确立的主要制度的解释说明等。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办公室在发布后3日内将规范性文件通过局信息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和管理的依据。第十六条 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及时、动态地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际运行状态,寻找该文件的不适应性、不协调性等,提高整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制发两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均属于评估范围。规范性文件评估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适时性原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二年由局法制机构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和备案的;(二)未按审核意见修改的;(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