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 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索引号:005253090/2015-00035
  •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林业/政策法规/规章
  • 发布机构:郑州市林业局
  • 关键词:林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1-27
  • 发布日期:2015-11-2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 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
     (第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于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王志宝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         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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