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67206/2015-00001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中原区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2 | 发布日期:2015-12-2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编制、指导和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各乡镇、各行政村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负责全区城乡土地利用协调工作。
3、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编制全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4、组织全区国土资源调查、定级、统计;负责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5、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土地的征用、规划、出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管全区集体土地、农民宅基地的审批工作。
6、负责全区城乡国土资源利用中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处理土地纠纷案件。
7、负责监测、防治地质灾害;负责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
8、负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9、负责国家和省、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法令的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10、承办市国土局、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