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登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449/2015-00081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社会保险工作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社会保障,医疗
文    号:登政办〔2015〕61号成文日期:2015-12-22发布日期:2015-12-2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登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筹资标准及个人账户划入额

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调整为380元/人;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年度筹资标准调整为9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筹资标准调整为130元。

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年度个人账户划入额调整为50元;其他城镇居民年度个人账户划入额调整为60元;实行门诊统筹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含各类武校)门诊统筹标准调整为90元/人。

二、调整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具体标准调整如下:乡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郑州市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0%;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65%;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三、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取消我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将原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结余额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59号)规定执行。

四、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调整为10万元。同时,《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登政〔2008〕21号)文件中第四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机制”的规定不再执行。

五、明确计划内分娩婴儿医保待遇

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婴儿,其父或母参加城镇居民或者城镇职工医保的,可凭婴儿父或母身份证明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加父或母身份享受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参保父或母执行本年度的待遇标准(父或母只可选择一方,不得交叉选择);其父母均未参加我市城镇居民或者城镇职工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当次住院费用自入院之日起计算;超过3个月的,按照下年度新增人员参保缴费并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六、提高参保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对参保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住院分娩医疗费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标准结算。将平产报销额度调为600元,剖腹产报销额度调整为1200元。

七、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病种,提高重症慢性病报销比例。

在现执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5种重症慢性病病种基础上,新增6种达到21种重症慢性病病种(详见附件),重症慢性病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八、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将现行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6元/床日、9元/床日、11元/床日,统一调整为25元/床日,实际床位费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最高支付标准结算,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据实结算。

本次调整标准从2016年 1月 1日起执行。

 

附件:登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六种重症慢性病鉴

     定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2015年12月22日          

 

 

 

 

 

 

 

 

 


附  件

 

登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六种重症慢性病鉴定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一、甲状腺功能亢进

(一)鉴定标准

1.有甲亢的症状和体征:交感神经兴奋症候群、高代谢症候群;

2.化验支持甲亢:FT3>10pmol/L,FT4>30pmol/L,TSH下降;

3.并有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减少;

4.并有肝损害,转氨酶>100u/L;

5.并有浸润性突眼。

其中2为必备条件,1、3、4、5具备其一。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药物治疗:抗甲状腺药物、升白细胞药物;

2.放射性I131治疗;

3.并发症治疗;

4.必要的检查;

5.治疗期最长三年。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5元。

 

二、强直性脊柱炎

(一)鉴定标准

1.腰、背疼痛的病程持续3个月以上,疼痛随活动改善,但休息不减轻;

2.腰椎在前后和侧屈方向活动受限;

3.胸廓扩展范围小于62.5px-75px;

4.影像学改变:双侧骶髋关节炎Ⅱ级及以上,或单侧骶髋关节炎Ⅲ级以上。

具备4并分别附加1-3条中的任何一条。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药物治疗:非甾体类抗炎、免疫抑制剂;

2.外治理疗。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5元。

三、帕金森氏病

(一)鉴定标准

1.典型的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障碍,其中至少具备两项,前两项至少具备其中之一;

2.CT或MRI检查无特殊异常。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药物治疗:抗胆碱类药物、多巴胺受体激动剂。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5元。

 

四、血友病

(一)鉴定标准

1.凝血因子活性VIII活性减少或缺乏;

2.凝血因子活性IX活性减少或缺乏;

3.凝血因子活性XI活性减少或缺乏;

符合以上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均可。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凝血因子及血浆治疗;

2.必要的检查。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750元。该病种仅限在登封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就医。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一)鉴定标准

1.颊部皮疹;

2.盘状红斑;

3.浆膜炎:胸膜炎或(及)心包炎;

4.神经系统异常:抽搐、精神异常;

5.尿检异常:蛋白尿、尿中红细胞和(或)管型;

6.血液系统异常:溶血性贫血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7.免疫学检查异常:ACA阳性或抗DNA抗体增高或抗Sm抗体阳性; 

8.抗核抗体(ANA)效价增高。

具备以上条件中4项以上者可鉴定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中3、4、5、6必备2项。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对症药物治疗;

2.必要的检查。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0元。

六、精神分裂症

(一)鉴定标准

1.病史二年以上,且经二年以上的系统性药物治疗;

2.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标准、严重程度标准、病程标准及排除标准,且经专科医院医师诊断确诊的。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2.必要的检查。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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