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211/2015-00005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登封市文物管理局 | 关 键 词:文物局,工作职责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2 | 发布日期:2015-12-2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研究拟定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负责全市境内的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工程标准,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失窃、破坏、盗掘、走私等案。
五、组织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系统进行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六、搞好文物利用、文物景点建筑和文物旅游服务工作。
七、负责全市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