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措施的意见

索 引 号:00525312X/2015-0017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 键 词:通知,通知公告,规范性文件
文    号:郑城管〔2015〕471号成文日期:2015-12-16发布日期:2015-12-2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措施的意见

郑城管〔2015〕47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相关处(室)、各相关单位:

城市燃气属高危行业,地下燃气管线是居民生活的生命线,涉及到千家万户,燃气输配系统一旦发生问题,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影响。道路施工是造成燃气管线破坏的主要因素之一,今年前10个月我市已发生48起燃气管道外力破坏事件。为保护我市地下燃气管线的安全运行,有效遏制城市地下燃气管线第三方施工破坏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47号)、《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6号)等法律法规,借鉴其他省市有关规定,为建立保护地下燃气管道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制止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1.建立市政道路施工审批部门、破路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企业与城市管理局之间的市政道路施工信息沟通渠道和监管机制。

建设单位(市政道路破路施工)要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牵头设计、施工、勘察并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组织施工、勘察、设计单位会同燃气公司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市政道路施工审批部门应加强事前监管,在市政道路前期勘验和开挖前,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要严格查验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没有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的项目,一律不予勘验;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没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燃气公司出具的相关材料证明。对于未出具相关证明的,一律不予勘验。

燃气公司应定期到市政道路施工审批部门获取道路施工信息,积极与相关建设及施工单位联系,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共同完成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确保施工不延误。

2.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前,应认真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或项目监理单位应将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在燃气公司指导下设置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开始施工,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公司。施工方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3.施工方挖掘作业遇不明地下燃气设施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燃气公司协助处理,待情况核实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燃气管道。

4.对已获知施工信息的工地,燃气公司要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联系,免费提供燃气管线敷设信息,送达《安全施工告知书》,在施工区域的燃气管线上方设立临时性警示标识,加强提醒警示;施工时燃气公司应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指导,对不采取保护措施强行施工或野蛮施工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和制止,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5.发生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疏散人员,及时报警,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燃气公司。燃气公司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赶赴现场抢修,并视事故等级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燃气公司要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的主体责任。要在燃气管道沿途设置里程桩、安全警示牌(桩)和管道走向等标志标识,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视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加大对施工范围内重点区域、重要管道的巡视检查频次,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收集、补充和完善地下管道资料,对地下管道管位不清的,应采取措施查明具体位置,形成完整准确的管道图纸资料。巡查发现燃气管道周边有工程建设时,应主动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护、指导。

7.燃气公司要加强燃气管线保护的安全宣传工作,向周边用户、临界施工单位发放安全宣传图册、联系卡等,加强双方沟通,提高保护燃气管线的安全意识。

8.对拒签《燃气管道安全保护通知书》和拒绝接收燃气管线信息及安全宣传资料,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强行或野蛮施工,违法施工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以及不积极配合抢险抢修行为的施工单位,燃气公司向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处书面报告备案。同时,行政执法监察部门要加大市政开挖工程的巡查力度,对已经开挖的要检查其审批手续,没有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的开挖项目,由行政执法监察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单》或下达《停工通知书》强制停工整改,待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施工。对屡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违规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施工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2015年12月16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