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62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减税降费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税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3 | 发布日期:2015-1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
(六)《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总局、工信部公告2014年第5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3份;
(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三)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四)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五)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或者《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九)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十)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本人护照。
(十一)公共交通车辆:市税务主管部门下发的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目录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财税发〔2012〕51号、国税发〔2012〕61号);
(十二)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送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备案,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其他免征业务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权限
县(市、区)局、市局车辆购置税分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备案业务)
(四)办理流程
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备案业务:
(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于1个工作日内转办县(市、区)局、市局车辆购置税分局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县(市、区)局、市局车辆购置税分局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实地查验,4个工作日。
(3)办税服务厅审核备案,向纳税人制发有“免税”字样的车购税完税证明,2个工作日。
2.其他免征备案业务: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向纳税人制发有“免税”字样的车购税完税证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