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59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减税降费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税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3 | 发布日期:2015-1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二)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包括: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的批文及复印件;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许可证及复印件;
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