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索引号:416050183/2015-0007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 发布机构: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 关键词:责任追究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5-12-23
  • 发布日期:2015-12-2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警示提醒。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责任人进行责令纠错谈话,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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