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5134/2015-0001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 |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信息公开指南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4 | 发布日期:2015-1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内容
1.区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区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3.区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4.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5.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区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区政府重点工作;
8.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区政府人事任免;
11.依法应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
管城回族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索引号 | 信息内容 | 公开形式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详细信息 |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受理机构。本政府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商城路217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夏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联系电话:0371-65055688
通讯地址:商城路217号1号楼320
邮政编码:450000
2.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方式。主要通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为http://gc.public.zhengzhou.gov.cn/info/index.jhtml)或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本行政机关及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现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公布如下:
1.仅接收“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两种形式递交的书面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为保证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建议通过“中国邮政”邮寄递交。
3.我单位未开通传真,在线申请,电子邮箱等其他多样化申请接收渠道,通过以上渠道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不予以受理。
当面提交分下述两种方式: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直接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应材料。
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申请的办理。
登记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3)收费标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保障
1.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