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5580/2015-0002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管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应急预案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4 | 发布日期:2015-1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总则
1.1事故范围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管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事故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2 编制目的
规范全辖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法﹝2013﹞101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55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豫政﹝2012﹞47号)、《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辖区基本状况
(1)辖区面积1.7平方公里,总人口5.3万多人,常住人口3.7万人,流动人口1.6万人,下设1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2)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状况:辖区已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体系,办事处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各社区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3)生产经营单位及人群聚集场所状况:辖区共有各类企业43家,加油站1家,大型商场7家,浴池、汗蒸4家,学校4家,幼儿园13家,酒店4家,网吧5家,培训学校4家,大型服装加工厂1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受灾群众和应急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政府和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各社区、网格及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生产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故灾难处置以社区、网格为主,实行办事处领导负责制,有关科室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专业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救援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援救相结合的办法。
南关街道办事处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沙建武 南关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指挥长:车伟红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人大工委主任
郑永和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朱晓冰 南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黎娟 南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 兵 南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英姿 南关办事处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成 员: 周丽娟 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
刘 华 烟厂后街社区主任
李瑞红 南关街社区主任
吴 飚 民乐里社区主任
张营军 仁寿里社区主任
白 静 花园村社区主任
张婉贞 惠工街社区主任
马 静 张家门社区主任
李凌伟 豫丰社区主任
周 非 印刷厂社区主任
时淑萍 新天地社区主任
高 煜 锦艺新时代社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安全办,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刘英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电话:66222053-8602
办事处值班电话:0371-66222011
3 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 事故(险情)的报告
(1)发生事故(险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其所在街道办事处。
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人和报告时间。
(2)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同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4)事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上报
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值班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3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灾难发生。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当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办事处迅速启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同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请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当一般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办事处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及时报请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管城回族区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预案启动
南关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办事处决定。
4.1.2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1)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险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险情)的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成立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制定并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方案,及时抢救和疏散人员,控制灾害发展,消除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
4.1.3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下一步工作:
(1)根据事故(险情)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机周边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根据我辖区分布,就近原则,快速有序的组织人员和物质的疏散到企业停车场、学校操场、社区广场等空闲地方的避难场所,确保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区安监局)和相应的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8)做好事故(险情)及抢先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9)办理区总指挥部和各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1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设立下列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负责按专业预案开展现场抢救工作。
(2)治安管理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
(6)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险情)抢险救援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7)专家指导组:负责专业技术咨询、指导。
(8)通讯保障组:负责现场通讯保障工作。
4.2信息发布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较大事故相关信息,并负责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协调和指导。
4.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办事处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应急结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由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的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郑州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人民政府将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全区信息管理和覆盖区、街、社区三级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级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做好与区消防大队、辖区商场的民兵特勤大队、巡防队员的密切联系,配备救援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数码相机及其他按规定必须配备的救援装备。
6.2.2应急专家组:
消防专家:朱轶凡 区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13592538957
安全生产专家:李 游 区安监局四所 四所所长 18538320520
防火专家:汪志强 锦荣商贸城 消防处长 15837129601
6.2.3应急救援力量登记:
做好与区消防大队、辖区商场的民兵特勤大队、巡防队员的密切联系,保证第一时间了解事故情况,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将损失降到最低。
杨 坤 区消防大队参谋 13523431195
王国雨 银基商贸城 消防部经理 13663837711
汪志强 锦荣商贸城 消防处长 15837129601
张利鹏 世贸商城 消防科科长 13523463552
贾顺田 豫泰商场 安全负责人 18937117600
刘 笛 锦绣城 安全负责人 13103861313
张 毅 地一大道 安全负责人 13683803663
符中华 通讯新天地 安全负责人 13849006432
6.2.4资金保障
办事处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应急装备购置、应急救援和演练等。同时,要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2.5避难场所分布:
我辖区的学校操场、社区广场、商场的停车场、大面积的空旷场所都可作为避难场所。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我安全办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避难场所,保证居民快速,有序的到达安全区域。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手段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3.2培训
组织辖区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将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6.3.3演习
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演习计划,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办事处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高危企业、部门的联合演习。高危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演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