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5053/2015-0001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中原区城乡建设局 | 关 键 词:信息公开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4 | 发布日期:2015-1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郑州市中原区城乡建设局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办公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与汝河路交叉口金帝大厦六层。
办公时间:
冬 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7:30
夏 季:上午8:30至12:00; 下午15:00至18:30
联 系 人:牛春
联系电话:0371-56077505
监督电话:0371-56077505
传真号码:0371-68250280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与汝河路交叉口金帝大厦六层
邮政编码:450007
电子邮箱:zzszyqcxjsj@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郑州市中原区城建局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了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标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城建局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和免于公开两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郑州市中原区城乡建设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区城建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区城建局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规范性文件
4、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情况;
5、重大、重要会议情况通报;
6、其他服务事项;
7、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区城建局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郑州市中原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zhongyuan.gov.cn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机关将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中原区人民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中原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ongyuan.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原区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布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1.检索费。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中原区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