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索 引 号:416211688/2015-00056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建设业务信息/建筑节能
发布机构: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筑节能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4发布日期:2015-12-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技研发、产品生产、试点示范、宣传培训、监管体系建设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二、专项资金扶持条件及标准

(一)新建、扩建生产企业的扶持条件及标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我市相关市场准入标准和条件。单次贷款利息50万元以内的贴息不超过70%,单次贷款利息60万元以上的贴息不超过60%,单次贷款利息不足60万元的按50万元以内的贴息标准贴息;贴息限额15~50万元。

(二)已建生产企业的扶持条件及标准: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及省、市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经过产品备案,通过节能产品认证、新型墙材产品确认,产品质量年检合格,及时准确报送产品统计报表。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和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研发推广、企业发展新型墙材宣传培训时,根据资金需求量,补贴10~40万元;对于应用于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产品,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三)新建、扩建、技术升级改造的生产企业,需购置生产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助,补助的条件是:工艺技术先进,主机设备产能符合要求、性能稳定、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整体设备装配水平领先。设备购置总价格在30万元以内的直接购置设备给企业,设备购置总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比例购置设备给企业,用以购置设备的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建筑节能和新型墙材应用示范工程的扶持及条件:县(市)和上街区以建筑示范面积3万平方米为起点、郑州市城区以建筑示范面积5万平方米为起点,补贴10~30万元;。

(五)对利用太阳能等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新建建筑示范项目、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予以补贴,按建筑面积、技术应用类型和应用水平,予以补贴15~30万元。

(六)对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科研项目的扶持条件及标准:对标准、规范和图集制定,政策调研论证,课题攻关,技术支撑等项目,视项目难度每个项目补贴不超过40万元。

(七)对宣传培训活动的扶持条件及标准:对建筑节能和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影响大、效果明显的专题宣传培训给予10万元以下的资金扶持。

(八)对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包括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扶持条件及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配套资金扶持。

三、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的申报实行市建委和县(市)、上街区建设局两级管理。属于县(市)和上街区辖区的扶持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局申报,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对项目审核合格后报郑州市节能墙改办;属于郑州市城区的扶持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郑州市节能墙改办申报。

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申请书,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河南省确认、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供货、贷款合同,银行利息总单、有关票据及相关证明等。

四、专项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市节能墙改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单位现场核查,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查,提出资金扶持方案。

(三)市建委业务主管领导、总会计师、建材处、财务处联席会议对资金扶持方案进行研究,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四)市节能墙改主管部门与被扶持单位签署资金扶持合同书,对扶持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约束规范。

(五)通过银行拨付扶持资金,扶持单位开具收据。

五、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市节能墙改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必须专款专用,如有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接受有关部门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按要求向市节能墙改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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