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验旧

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81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发票管理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4发布日期:2015-12-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发票验旧

一、业务概述

单位和个人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

(五)《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六)《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规范税务人员进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国税发〔2013〕2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发票领用簿》;

(二)定额发票、手工发票起止号码、开具金额、开具日期等内容的分月汇总开具信息;红字发票及对应的蓝字发票或购货方退货、折让的有效证明;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进行发票验旧处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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