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索 引 号:397863874/2015-00074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税务登记
发布机构:荥阳市国家税务局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4发布日期:2015-12-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一、业务概述

“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及其他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主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及其他涉税基础信息即时共享至外部信息交换平台。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三)《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一照一码纳税人申请变更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及其他相关涉税基础信息,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税务主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及时共享至外部信息交换平台。

五、表证单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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