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0734572/2015-0002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档案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12-24 | 发布日期:2015-1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以国家有关各类档案的《档案保管期限表》为依据,由档案室制定《档案材料鉴定销毁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
二、组成档案鉴定工作小组,由主管领导、档案所属部门领导、档案部门的人员组成。
三、鉴定方法为直接鉴定法,即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按照分工,逐个案卷、逐份文件材料进行鉴定,对到期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必须拆卷重新组卷),并分类登记编造销毁清册。
四、销毁清册上必须有档案清理经办人、档案室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档案所属部门领导签字。
五、销毁档案要派两名以上人员送档案局指定地点鉴销,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
六、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