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食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安全消费警示

索 引 号:737405897/2015-00012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消费
发布机构: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化妆品,消费警示
文    号成文日期:2015-12-24发布日期:2015-12-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食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安全消费警示 购买化妆品时应留心以下内容:1.是化妆品不应标注适应症,不得宣称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2.是选购化妆品时,消费者应结合自身消费需求,注意检查;3.是进口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过去是卫生部)批准或备案;4.是购买化妆品时应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和相关说明。

针对目前市场上化妆品出现的各种问题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留心以下内容:

一是化妆品不应标注适应症,不得宣称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

二是选购化妆品时,消费者应结合自身消费需求,注意检查产品外包装有无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有无标明生产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使用方法等;包装或说明书上有无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合格标记;如果是进口化妆品,有无中文标明进口商名称、联系方式;标签标识中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使用期限和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等。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进口产品时,还应注意产品必须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三是进口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过去是卫生部)批准或备案。在购买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时,应检查产品包装上有无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如需辨别产品的真伪,消费者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四是购买化妆品时应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和相关说明。在使用化妆品过程中,一旦出现过敏反应或身体不适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之用。如购买到假劣保健食品、化妆品请立即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31  0371-628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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