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2143/2015-00027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粮食/业务信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郑州市粮食局关 键 词:农业,粮食
文    号:郑粮〔2015〕46号成文日期:2015-06-18发布日期:2015-12-25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

2015年夏粮收购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豫粮文[2015]76号),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2015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工及转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本地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食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下称委托收储库点)是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在夏粮收购期间,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取得了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在支付农民售粮款时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款项情况;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统计报表。配合价格、工商等部门对粮食收购中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的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对粮食收购主体遵守“要敞开收购,随时收购,不准折腾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的收购守则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卖粮农民意见,深入了解粮食收购中遵守上述“五要五不准”守则的情况。

  (三)《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执行情况

    在预案启动后,要重点检查委托收储库点以下内容:

  1.是否在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同时在农发行开户,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配有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是否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消防等设施是否完备;

  2.是否按规定报送了粮食统计报表,最近3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3.是否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了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标准、结算方式和预案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4.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是否为2015年生产的等内品,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等“转圈粮”行为;

  5.是否执行了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或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粮食的情况;

  6.是否存在不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价款、给农民打白条的行为;

  7.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和二次填写行为;

  8.是否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抄报了收购进度;

9.预案执行期间,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情况;  

10.预案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时间

  监督检查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一线指挥。加强与农发行、物价、工商等部门及中储粮有关直属企业的沟通、协调,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要深入夏粮和油菜籽收购现场,对收储库点正在收购和入仓的粮油进行全面检查,并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时间、对象、结果及处理情况。

(二)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打白条”、“转圈粮”、虚报收购数量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肃查处。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立即查处、迅速整改。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各种涉粮违法违规案件。

  (三)强化层级监督。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对因检查工作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粮食局将适时对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对重大违规问题直接组织检查。

(四)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上报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送市局监督检查处,重大问题随时上报。每期上报的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原则上要附不少于1个典型案例。在夏粮收购结束后15日内,报送本地夏粮和油菜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